“驳回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即山河智能‘一种挖掘机动臂’(号:ZL 201210160131.7)的发明权全部有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锤定音,山河智能一起长达6年的发明权无效纠纷案,日前以山河智能的全面获胜而尘埃落定。
该案历经了三次无效宣告请求和两次行政诉讼等复杂的行政和司法程序,而该诉讼案的由来,还得追溯到2015年9月的北京“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在该展会上,山河智能发现,公司产品——SWE385ES系列液压混合动力挖掘机被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仿制,并且仿制品还堂而皇之出现在了该展会上。随即,山河智能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提起侵权投诉并获受理。山河智能也由此开始了长达6年的维权。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力士德公司与其节能技术合作伙伴先后3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也3次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山河智能权有效。
2017年7月,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山河智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2020年2月26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力士德的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11日,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上诉至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5月8日,最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力士德的诉讼请求。后续,山河智能将就力士德侵犯山河智能知识产权一事依法追责,坚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目前,山河智能的“一种挖掘机动臂”发明已实现产业化,批量生产并投入市场后受到客户好评,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针对ES 系列液压混合动力挖掘机,山河智能进一步扩大了布局,在动臂结构、蓄能器、液压控制系统等技术领域积极开展了挖掘,已基本形成了以本发明为核心,辐射相关技术领域的覆盖性群布局。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山河智能调研时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最高院的终审判决,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有助于工程机械领域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从而促进相关技术的进步,推动工程机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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